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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2009-9-3
 

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5]157

各参保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就设定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支付标准等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   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

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为: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在职男职工。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施行输卵(精)管结扎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在职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退休女职工。

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   医疗费支付标准

     (一)生育:

      1、正常产不超过1000元;

      2、非正常产不超过25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取节育环不超过100 元;

      2、结扎输精管不超过500元,结扎输卵管不超过900元;

      3、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实施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4、妊娠12周(不含12周)以内的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无痛流产)不超过200元,妊娠12周至28周(不含28周)的引产(钳刮)不超过500元,妊娠28周以上引产按正常产执行。

     (三)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审核。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定额支付。

      三、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一)生育:

      1、正常产90天;

      2、非正常产、多胞胎生育105天;

      3、晚育120天;

      4、高龄、高危晚育180天。

     (二)计划生育:

      112周(不含12周)以内的人工流产15天;

      212周至28周(不含28周)的引产(钳刮)30天;

      328周以上引产40天。

      四、生育补助金计算标准

      男职工生育补助为30天。

      五、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申领条件

      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职工;

      2、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二)申领程序

    职工在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办员向经办机构进行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曾违法生育的证明;

      2、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5、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生育费用的,按此《通知》标准执行。

    (四)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本《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200531起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2001]72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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